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三组团B4栋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781454。
法定代表人:林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遵义V谷工业博览中心四栋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56342984N。
法定代表人:刘晓宾。
被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行政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5955722U。
法定代表人:徐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遵仲裁字第535号裁决书,受理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一、请求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经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产籍查询,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不动产。
四、到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现场查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传奇文化(贵州)景区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娄海情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封期限、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2018)遵仲裁字第53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大刚
审判员  邓雪梅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文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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