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23133号
原告:遵义市众合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曾宪锡。
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汇川区。
负责人:***。
原告遵义市众合鼎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众合鼎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