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13民初614号
原告:**,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男,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中天世纪新城**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07781454。
法定代表人:林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峰,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旭芳。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博建设公司)、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被告远博建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峰、曾旭芳,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10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2月至6月,原告在被告承揽位于贵阳市白云区修建污水处理厂的工程中做管理。期间,被告虽支付了部分工资,但还差欠原告工资11070元。2020年1月14日,被告***整理原告等人的工资表为11070元,并承诺短时间付清全部工资,但事后,被告一直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远博建设公司辩称,一、原告不是我公司招聘进行施工的,我公司对原告是否存在施工情况以及***是否欠付工资不知情;二、被告***已于2019年5月6日退出涉案项目,并签订协议明确后续工程由我公司组织其他班组进行施工,因此原告主张5-6月仍在项目施工不符合客观事实;三、我公司在与***签署协议时,已直接向被告***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且已经超过结算金额,我公司已另案起诉***返还超付部分。综上,我公司不承担支付责任,应由***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一、原告是我招进来的,欠付原告的工资是事实,提供工资表给远博建设公司,由远博建设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工资。工人工资的发放表我提交给了远博建设公司,我于2019年5月退出。因此,我不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二、我和远博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已经过结算,我已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其支付我欠付的工程款130余万元,远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因此,本案的付款责任应由被告远博建设公司承担。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经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黑石头片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劳务承包单位为被告远博建设公司,负责人为江杰。2018年9月20日,被告远博建设公司与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远博建设公司将案涉项目中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体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被告***施工,并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借款、综合总价及综合单价、违约责任等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综合单价包括项目所需人工费、机械、机具等由被告***为履行承包协议所需要的一切费用。随后,被告***雇佣民工进行施工,其中木工劳务雇佣原告等民工负责施工。2020年1月14日,被告***对原告等11个民工的工资在《民工工资发放表》上进行了确认,工资总计为364210元,其中:原告的工资为11070元。2019年5月6日,被告***与被告远博建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其自愿退出案涉项目建设,未完工部分由远博建设公司自行组织班组施工。经被告远博建设公司与被告***决算确认,除内外架费用外,被告***完成工程总价款为6499938.98元。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工资,故原告诉来我院,请求判决支持如前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民工工资发放表、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书、本院(2020)黔011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1047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远博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属于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再次分包的行为,且分包对象***为不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分包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该劳务分包合同因属于违法分包而成为无效合同。被告***将木工劳务雇佣原告等人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与被告远博建设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经被告***签字确认的《民工工资发放表》,载明原告的工资为11070元,被告***在审理中予以认可,且被告***、远博建设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原告的上述工资,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1107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远博建设公司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的被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被告***不具备从事施工建设及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被告远博建设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故被告远博建设公司应对被告***尚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远博建设公司对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1070元,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远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葛传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群
书记员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