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5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江永县。
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零陵南路941号烟草公司专卖局1栋5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38元(其中案款45000元,执行费575元,受理费4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18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