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25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李喜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郭威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冬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商砼款409122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605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总对总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车辆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4.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定边县XX苑商住房19套(1-3-301、1-3-404、1-3-202、3-2-302、3-2-303、3-2-504、7-1-404、7-1-504、7-1-604、7-1-704、7-2-801、7-2-1101、7-1-1104、7-1-1204、8-2-404、8-2-304、9-2-304、9-2-404、10-1-401)及商铺2套(XX苑XX街XX号、XX号),上述房产未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房产。
5.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威宏、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冬霞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法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刘福宝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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