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

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2475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偿付商砼款人民币1482197.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072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16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11月18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少量存款(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无证券、税务、房产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执行措施。 3、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在审理阶段,对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定边县定边街道XXXX小区X号楼X**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XXXX室房产六处予以保全查封,因榆林市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执行人,故不宜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榆林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鸿发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