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保597号
申请人:观山湖区广硕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村沙坡组。
经营者:吴玲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安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利尔珍珠湾星城B-6-11-2号。
法定代表人:高祥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祥明,男,1967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3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观山湖区广硕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申请保全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高祥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高祥明名下银行存款2256443.6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21年07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01×××19的存款728862.44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01×××49的存款298314.23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01×××60账户的存款76021.0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账户52×××87_1的存款36924.02元、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路支行账户21×××81_1的额度11719.81元(实际冻结6217.51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账户01×××48的存款4251.23元;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祥明在修文江海村镇银行账户85×××54的存款1897.86元、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账户62×××31_1的存款7537.15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扎佐支行62×××75账户的存款1051.96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1年07月21日起至2022年07月21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338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本院(2021)黔0123执保597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