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23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令,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先,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中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877857.50元,违约金100000.00元,逾期利息9306.92元的义务。本案执行费22272.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即被执行人已按(2021)黔0123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年12月30日前货款600000.00元,余款1477857.50元及违约金1000000.00元按(2021)黔0123民初170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项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主张该调解书协议第二项。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29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财产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如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财产脱封,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孔璞
书记员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