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23民初3933号
申请人:**,男,1969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利尔珍珠湾星城**。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2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4,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