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

观山湖区广硕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23执2903号
申请执行人:观山湖区广硕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上寨村沙坡组。
经营者:***,女,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利尔珍珠湾星城B-6-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2338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观山湖区广硕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申请执行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观山湖区广硕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租金432831.00元、违约金20000.00元,返还钢管252.1302吨、扣件46469.00套、顶托74根、快拆架38.9米,如不能返还,则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的义务。本案执行费6692.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协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违约金部分,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一半,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共计492757.00元。被执行人要求本院将已冻结到其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443972.4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承诺剩余案款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中第四项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2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巫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