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泛华(西南)石材物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5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三特饮片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523196702272418。
法定代表人:高祥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泛华(西南)石材物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开发区两河工业园区三特饮片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322149094W。
法定代表人:黄春阳,系公司执行董事。
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泛华(西南)石材物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80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丹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泛华(西南)石材物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祥华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720177.34元,案件受理费519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6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泛华(西南)石材物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有工程款,本院向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送达了(2021)黔0281执5373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泛华(西南)石材物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程款750000元,冻结款项由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取。
因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瞿 浩
审判员 杨世刚
审判员 陈江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