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4083号
原告: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063082808T。
法定代表人:王昌奎。
被告: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聚林世纪城**3-1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2696274。
被告:***,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都匀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元,由贵州万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雪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杨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