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民初177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林,男,1968年3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春泰安市人,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男,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黄礼强,男,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2696274。
经营场所:贵州省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1单元25楼。
法定代表人:唐书庭,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黄礼强、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需要另行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另行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4元,减半收取40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先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韦云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