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3民初135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9日生,山东省东明县人,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生,山东省泰案市人,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日生,山东省邹平县人,住山东省邹平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生,贵州省长顺县人,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告:黄礼强,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聚林世纪城13栋1单元25楼,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3142696274。

法定代表人:唐书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黄礼强、黔南州匀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0年8月19日15时零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当庭请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留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双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