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516号
原告: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北(余干)产业互联网研发应用中心A栋9楼],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611270997917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平,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撤诉,
代为起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鄱阳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娇,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道大山
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58824942G。
原告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鄱阳湖旅
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至
2019年6月,被告以招标方式将其位于上饶市余干县××镇余
瑞路以南“南昌恒大梦幻城首一期(326亩)地块的系列工程
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以下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临时排水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工期为3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工程采取
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结算后两
个月内累计付款至结算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
金自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发包方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
月内无息付清。
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南昌恒大梦幻城首期清表、
场地平整、土方回填及零星机械台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总工期为60个公历天;工程结算后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l
年,质保期内若无质量事故,甲方于15日内付清尾款。
2019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南昌恒大梦幻城首期(326
亩)临时道路剩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0日历
天,结算后3个月内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内若无质量事故,甲方于15个工
作日内付清尾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人员施工,如约完成案涉合
同项下的工程。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直至质保期
满仍无质量问题,但被告逾期办理结算,至今仍拖欠原告工
程款(商票遭拒付)为人民币4,169,962.19元、质保金
1,197,298.85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法院依法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4,169,962.19元,
并以4,169,962.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平均报价利率LPR3.85的1.5倍计付资金占用期间
的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
月28日暂计资金占用利息为722,445.95元);2、判决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鄱阳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
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