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鄱阳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7民初516号
原告: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少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北(余干)产业互联网研发应用中心A栋9楼],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611270997917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建平,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撤诉,
代为起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鄱阳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娇,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道大山
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058824942G。
原告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鄱阳湖旅
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西省华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至
2019年6月,被告以招标方式将其位于上饶市余干县××镇余
瑞路以南“南昌恒大梦幻城首一期(326亩)地块的系列工程
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以下工程施工合同:
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临时排水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工期为3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工程采取
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结算后两
个月内累计付款至结算的97%,余款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
金自工程竣工并移交给发包方起两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
月内无息付清。
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南昌恒大梦幻城首期清表、
场地平整、土方回填及零星机械台班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总工期为60个公历天;工程结算后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l
年,质保期内若无质量事故,甲方于15日内付清尾款。
2019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南昌恒大梦幻城首期(326
亩)临时道路剩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0日历
天,结算后3个月内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
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内若无质量事故,甲方于15个工
作日内付清尾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组织人员施工,如约完成案涉合
同项下的工程。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直至质保期
满仍无质量问题,但被告逾期办理结算,至今仍拖欠原告工
程款(商票遭拒付)为人民币4,169,962.19元、质保金
1,197,298.85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法院依法判令;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4,169,962.19元,
并以4,169,962.1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平均报价利率LPR3.85的1.5倍计付资金占用期间
的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自2019年1月28日至2022年1
月28日暂计资金占用利息为722,445.95元);2、判决被告承
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西鄱阳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
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
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