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472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
法定代表人:葛恒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
申请人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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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祁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