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2262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小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华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葛恒翔,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敏
审 判 员  朱卫芳
审 判 员  丁奕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巧梅
书 记 员  梅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