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财保26号
申请人: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
法定代表人:葛恒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楠,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杨荣,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包新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玲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