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银建林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286号
原告: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威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银建林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银建林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20元,减半收取10560元,由原告江苏江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缪莹
书记员施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