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257号
原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33号3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 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