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33号306。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孟 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