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554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33号306。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孟 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