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33号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茵风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茵风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付文茵风景公司经济损失305 774.14元、垫付车辆保险费3406元、**公开道歉,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1. **在职期间未合理安排工人按时按量浇水,造成苗木严重缺水大量死亡,给文茵风景公司承包的“2018年造林”项目造成严重损失。2. 文茵风景公司为**垫付车辆保险费3460元,**至今未还。3. **上班穿拖鞋、打手机网游、不服从领导安排、鼓励民工顶撞领导等,屡教不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该赔礼道歉。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文茵风景公司的上诉请求。 文茵风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支付:1.经济损失305 774.14元;2.垫付的车辆保险费34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6年5月到文茵风景公司工作,其入职之初负责打杂工作,2018年七八月份之后,其负责现场带班,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4日解除。文茵风景公司认可劳动关系解除前**负责现场带班,主张因**未安排好工人进行浇水等事宜导致苗木大量旱死,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文茵风景公司提交照片打印件若干张证明其公司的损失情况。**对照片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负责现场带班时工作内容是进行工人管理,安排常驻工人上班地点,对外来工人上下班情况进行管理,工人干活内容是浇水、打药、除草,但何时浇水、打药、除草其没有决定权,都是由***(音同)安排,其平时也会去现场转转,发现需要浇水打药等情况,就向***(音同)报告,由***(音同)决定是否要浇水打药和除草。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其与***(音同)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是**与***(音同)沟通对苗木进行浇水、除草、打药等事宜,文茵风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 2020年7月29日,文茵风景公司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1.***、人工费、机械费共计305 774.14元;2.车辆保险费3460元。同日,***裁委作出京房劳人仲不字[2020]第2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文茵风景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文茵风景公司提交的照片既证明不了其公司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又无法证明损失由**造成,文茵风景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文茵风景公司要求**支付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文茵风景公司要求**退还车辆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文茵风景公司可另行主张。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文茵风景公司主张**工作安排不当造成其公司经济损失,文茵风景公司应该就此提供证据证明。文茵风景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照片打印件及微信通讯记录,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相关经济损失的数额,亦无法证明其所称经济损失系由**造成,文茵风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足的相应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文茵风景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并无不当。文茵风景公司请求**返还其公司垫付的车辆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文茵风景公司上诉请求**公开道歉,该项请求未在一审中提出,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文茵风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文茵风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施 忆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周 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