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2864号
原告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1号附33号亚太大厦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路15号2-6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万明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因被告自愿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因此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6元,由原告四川浚叶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