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14执69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渝0114民初3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货款96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股票、证劵等财产信息,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并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执行中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提供担保,后本院追加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车辆、股票、证劵等财产信息,有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路XXX号土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本院已依法查封,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土地。查明被执行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已被裁定受理破产,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及时向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另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3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德才,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听取意见,其表示已向被执行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路XXX号土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至此,本案标的963000元尚未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XX路XXX号土地(产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丹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被执行人宣恩丹峰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申报的债权也暂时无法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江 审 判 员  刘 曦 审 判 员  张明聪
法官助理  许文明 书 记 员  蔡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