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6673号
申请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78529277,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3号1221室。
法定代表人:郭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存生,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3363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镇晨光塘山头。
法定代表人:施桂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百胜麒麟(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9436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2617元,由申请人上海畅悦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