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财保254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晶,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美景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窦各庄村村委会东190米。
法定代表人:吕洪泉。
申请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景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为×××存款321308.59元,保全金额321308.59元。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321308.59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美景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账号为×××存款321308.59元。
保全费2126.54元,申请人已缴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小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