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794号
原告: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大自然新城雅苑商业楼C座3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贤和,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景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窦各庄村村委会东190米。
法定代表人:吕洪泉。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美景绿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登记立案期间,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蔡丽娟进行调解,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