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民初12949号
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01-A-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28570773。
法定代表人:夏欣,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科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朱纯海,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交纳5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