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6财保413号
申请人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01-A-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628570773。
法定代表人夏欣,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科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8919746H。
法定代表人朱纯海,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沂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7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何 昕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