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财保1276号
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科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朱纯海。
委托代理人周洁,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中街40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田。
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广安南帜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价值9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7)渝0103执保1360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