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2528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811X3。
法定代表人:郑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2709J。
法定代表人:郑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西科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8919746H。
法定代表人:赵雪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华瑞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远祖桥南溪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69411L。
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经理。
被告:亿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西科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87469389F。
法定代表人:郑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华洋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洋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华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瑞物资有限公司、亿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胡宇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先华
书 记 员 陶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