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08执恢110号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所在地:邯郸丛台区新兴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韩宝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6)冀0429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英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