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恢1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宝亮,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29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9)冀0408执恢156号冻结了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5494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路鑫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魏英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

(2020)冀0408执恢13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期限内未予以执行,现决定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你行的存款。请按照下列项目协助执行。

存款户名: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支行

账号:05×××40

划(交)入单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永年支行

账号:50×××85

划拨(提取)金额(大写):肆拾柒万伍仟肆佰玖拾肆元整

附:1、(2016)冀0429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副本壹份;

2、(2020)冀0408执恢13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年月日

此联交执行划拨(提取)单位收执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回执)

(2020)冀0408执恢132号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你院(2020)冀0408执恢132号协助划拨(提取)通知书收悉。我行已于年月日按你院通知将被执行人邯郸市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号为:

的存款(大写)元,划拨(或提取)至指定账户,即:。

年月日

此联由执行划拨(提取)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