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04号
原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南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梅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塔南路169号。
负责人:武永建,该局局长。
第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大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槐中路石门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郝进辉,该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局、第三人石家庄市裕华区园林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