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2532-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沙,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南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9178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绿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6342360XR。
法定代表人:史科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01061300R。
法定代表人:于建花,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聂建顶,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聂建顶、徐梅芳银行存款1071417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聂建顶、***的银行存款107141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