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2532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南小区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9178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绿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小宋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6342360XR。
法定代表人:史科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01061300R。
法定代表人:于建花,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石家庄市林业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水源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00002253301。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聂建顶,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
被告:***,女,1964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迦南美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化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绿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格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林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林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林业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