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83执29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行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美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8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了评估,经网络司法拍卖,未成交。现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1610831.1元接受该拍卖财产以抵偿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持有的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详见烟宏评咨字(2019)第182号莱州农商行股权项目评估报告书】,作价1610831.1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抵偿本院(2017)鲁0683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借款本金1610831.1元。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上述股权原有的担保物权、其他优先受偿权以及之前法院冻结的效力,均因本次裁定债务抵偿而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卫东
审判员 王宝壮
审判员 宋尚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