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3民初6586-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566号。
负责人:吕宝宁,行长。
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东埠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刘亚平,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高升忠,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史新涛,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申请人:刘峰君,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文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严文文,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徐玉平,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杨洪宪,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美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美香,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刘亚平、高升忠、史新涛、刘峰君、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严文文、徐玉平、杨洪宪、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刘亚平、高升忠、史新涛、刘峰君、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严文文、徐玉平、杨洪宪、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柞村镇埠后村的厂房43间(保全标的额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的厂房44间(保全标的额8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高美香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2018425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府前街金都商业楼1幢东第9户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史新涛在莱州飞宇进出口有限公司16.66%的股份(保全标的额50万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自身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173921号、土地证号为莱州国用(2009)第2150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光州东路566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刘亚平、高升忠、史新涛、刘峰君、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严文文、徐玉平、杨洪宪、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的银行账户存款70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柞村镇埠后村的厂房43间(保全标的额2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的厂房44间(保全标的额8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分别由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高美香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2018425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府前街金都商业楼1幢东第9户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8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分别由被申请人高美香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史新涛在莱州飞宇进出口有限公司16.66%的股份(保全标的额50万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史新涛不得提取、转让、赠与或作其它处分。
冻结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173921号、土地证号为莱州国用(2009)第2150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光州东路566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宋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