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某某、莱州市鑫鑫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正鑫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83执290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美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美香,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莱州市鑫鑫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升欣,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州市正鑫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柞村支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莱州市鑫鑫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正鑫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莱州市鑫鑫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正鑫石材有限公司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莱州市鑫鑫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正鑫石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莱州市鑫鑫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名下的银行存款6490.61元,并于2018年3月16日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本院于2017年11月19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高美香、***各自名下的一套房产,但其系唯一住房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2040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经执行6490.61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3013909.39元及利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