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严文文、***、***、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83民初6585-2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光州东路566号。
负责人:吕宝宁,行长。
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东埠后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女,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埠后村。
法定代表人:严文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严文文,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申请人: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大河圈村。
法定代表人:高美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美香,女,195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顺盛银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严文文、***、***、莱州市中盛石材有限公司、高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泉东段南4#1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自身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3173921号、土地证号为莱州国用(2009)第2150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光州东路566号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泉东段南4#1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保全标的额3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分别由被申请人***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