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963号
原告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珂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盛北路62号栗源综合商务楼403。
法定代表人田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振兴路东首锦绣滨河御府2号楼1单元112室。
法定代表人邵爱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佳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泉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瑞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郑世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