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31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执行人: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仓兴街12号。
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60100922XE。
法定代表人:高积中,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焦永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芬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