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8执105号
***,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纪昌庄善头村友谊街13号。
***,所在地石家庄市槐安路瑞特家园*号楼*单元301。
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裕华区仓兴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高积中。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108民初2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8年6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8年1月25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8年1月30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案中查封的***财产,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有处置权,并已经与首封法院沟通,申请人已向鹿泉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现鹿泉法院正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
六、2018年6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18年8月13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1**执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荣歧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孟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