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31民初1597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3月15日生,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仓兴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高积中,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0922XE。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辉、陪审员郝志强、霍小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26日,原告签订施工承包协议,被告作为发包方将其承包的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宿舍楼内墙办公室粉刷施工墙面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协议中对工程项目、工程内容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原告组织工人进场后按照协议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施工任务。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4.3万元工人工资,未给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3000元,并自2016年11月起每月支付4000元至欠款偿清止。
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宿舍楼内墙办公楼粉刷施工墙面粉刷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并于2016年8月26日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了承包方***的工作内容、完成指标、违约金、付款方式等内容。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进行了结算,被告公司仍欠付原告款项四万三千元整。2016年12月23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积中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工人工资肆万叁仟元整(43000元)春节前付给。如不能按时支付,自2016年11月起每月付误工费4000元整,此项工程是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涂料款。如不能按时支付,本人高积中愿承担一切责任。欠款人:高积中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3日。”上述费用未给付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高积中书写欠条、施工承包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河北电信光缆有限公司宿舍楼内墙办公楼粉刷施工墙面粉刷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保质保量完成了项目工程。原、被告经结算之后,被告尚欠原告43000元工程款未给付。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积中于2016年12月23日为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原告款项43000元整。并约定若未能在春节前给付完成,则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多付4000元作为误工费。该约定非违约金约定,应当认定为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应支持。应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贷款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43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公告费520元,共计1395元,由被告河北中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晓辉
陪审员  郝志强
陪审员  霍小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茹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