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民初4196号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褚桂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法定代表人:石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众晟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