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02民初5025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陇南市武都区人。
被告:***,男,汉族,农民,陇南市武都区人。
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礼县城关镇南城区祥福园商铺。
原告***诉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钇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