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6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礼县城关镇南城区祥福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石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被告:**,住甘肃省陇南市。 第三人:**,住甘肃省陇南市。 第三人:**,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诉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就无法查明的部分案件事实,原告将证据准备充分后,另行起诉。2022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南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