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6民初735号之一
原告:**,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礼县城关镇南城区祥福园商铺
法定代表人:石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被告:**,住甘肃省陇南市。
第三人:**,住甘肃省陇南市。
第三人:**,住甘肃省陇南市。
原告**诉被告礼县鼎通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就无法查明的部分案件事实,原告将证据准备充分后,另行起诉。2022年7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南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