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石家庄市鹿泉区邱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487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邱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御园路**光谷科技园B-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308267684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汇新路东五里新村**2-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1459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隆兴大厦**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988423383。
负责人:**,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邱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氏公司)、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泉公司)、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以下简称泰泉保定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28000元及贷款利息27968.4元共计15596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邱氏公司与泰泉保定分公司于2018年7月双方签订消防工程安装合同。约定邱氏科技工业园区2#3#4#楼内消防工程,合同价款1000000元。原告***与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经理)口头协商以清包形式商定。由***带工人安装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邱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包的***氏科技工业园区2#3#4#楼内消防工程,约定价格为20.8万元,工程与2018年2月10安装完毕并打压试水完毕。期间被告***共支付80000元,商定剩余128000元于2018年3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并未支付,并承诺由原告先行贷款100000支付工人工资,利息有被告***支付,每月17号贷款还款日前要求支付相关费用,但均未能支付。被告***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关于鹿泉消防工程款欠款的事实,但至今仍未支付相关工程款。***作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项目经理其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其分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故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应承担责任。作为发包方的石家庄市鹿泉区邱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工程款200000元。故被告应在剩余款项中优先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于2019年8月15号出具证明,同意在剩余的200000元工程款中直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28000元。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建设施工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和开庭传票,结果原址无此单位、电话非本人,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