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69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3号楼15层1单元18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C4UR5C。
法定代表人:左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东五里新村东区2-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145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冀069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6民终6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442877.2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至法院账户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冀A×××××丰田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金融理财收益类产品、股权收益等信息,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439288.27元。
3.本院干警前往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汇新路东五里新村东区2-3-602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葛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常哲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