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91民初383号
申请人: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院**楼****180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C4UR5C。
法定代表人:左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桥**汇新路东五里新村**2-3-6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243145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住,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朝阳龙座1-3106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3988423383。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诉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201913060000001858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泰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同兴德利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